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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休闲渔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布:2013-12-28 12:00:11 点击量:

闽财农〔2013〕15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加强休闲渔业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制定《福建省休闲渔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休闲渔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休闲渔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加快发展休闲渔业创建“水乡渔村”的实施意见》(闽海渔﹝2007﹞402号)及福建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福建省休闲渔业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促进休闲渔业发展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平公正、统筹兼顾、严格管理的原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安排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获得省海洋与渔业厅评定的“水乡渔村”项目及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确定的其他休闲渔业项目可申请专项资金的补助,同一单位不能连续2年申请补助资金。

  第五条 项目单位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联合向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推荐,再由设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对推荐项目进行评审后,填写福建省休闲渔业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1),联合行文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财政厅,申请专项资金的补助。

  沿海各设区市(福州、漳州、泉州、莆田、宁德)每年推荐上报的项目数不超过3个,山区各设区市(三明、南平、龙岩)每年推荐上报的项目数不超过2个,平潭综合实验区每年推荐上报的项目数不超过1个。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㈠项目申请报告;

  ㈡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级“水乡渔村”评定文件或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确定休闲渔业项目的文件;

  ㈢福建省休闲渔业专项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

  ㈣福建省休闲渔业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由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提供)。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其所申报项目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申报项目和材料公平、公正的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时间为每年5月31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根据每年休闲渔业工作重点及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并按预算关系核拨专项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按财政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用于“水乡渔村”等休闲渔业项目的休闲设施修建、购置、维修和保护等,不得用于接待、娱乐、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等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跟踪检查,对发现问题的项目,应视情况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对截留、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福建省休闲渔业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

                2.福建省休闲渔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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