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大港湾集团

联系方式

地 址:福建省惠安县小岞镇七里湖开发区
电 话:0595-87835666
传 真:0595-87831336
邮 箱:admin@dagangwan.com

在线留言

行业新闻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2014-1-20 10:38:09 点击量:

闽海渔〔2014〕9号

沿海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省渔业互保协会:

  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138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为严格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加强对我省海洋渔船的管理,现就贯彻落实《通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计划地受理跨省购置渔船的申请。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落实捕捞渔船“双控”指标制度,摸清底数,拟定本地区跨省渔船购置计划,受理跨省购置渔船的申请。同时,要加强对购置省外渔船的管理,严格控制从省外购入老旧渔船。

  二、加快推进渔船交易中心建设。省渔业互保协会要加快渔船交易中心平台建设,尽早实现全省交易网点的联网,争取在今年一季度能够投入交易使用。同时要制定交易工作流程,切实规范渔船交易行为,优化受理程序,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要根据《通知》的精神,加强对渔船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辖区内海洋捕捞渔船都应进入交易中心及其受理点交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在政策资金上的支持,确保我省渔船交易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三、着力加强对捕捞辅助船的审批管理工作。要严格捕捞辅助船的审批与管理,控制捕捞辅助船和养殖船规模,严厉打击利用捕捞辅助船非法从事捕捞活动。要加快辅助船的清理甄别和淘汰更新工作,确保2017年底将捕捞辅助船控制在各地主机功率44.1千瓦以上捕捞渔船总数的30%以内(厦门控制在捕捞渔船总数的2%以内),养殖船功率数按照每公顷水域1.4千瓦标准配置的工作目标。

  四、做好简政放权的衔接工作。根据《通知》要求,原向省厅申请办理的船网工具指标和拖网、围网捕捞许可证的,可直接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由其初审后直接上报省厅批准。要加强渔船捕捞生产作业的引导与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海洋捕捞生产作业结构,对涉及捕捞渔船作业方式变更的,要进行认真审查核实。要加强日常渔具渔法执法检查工作,严厉打击擅自变更捕捞生产作业类型的行为。要严格按照《福建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暂行规定》,加强现场监管,进一步规范渔船拆解管理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监管。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根据《通知》精神,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海事、公安边防、工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对涉渔的“三无”船舶的清理整顿力度,重点清理取缔大马力涉渔的“三无”船舶。要加大对修造船厂的的监管力度,注重从源头上杜绝“三无”船舶。要加强对渔民的涉外涉台教育宣传,妥善处理各种涉外涉台渔业事件,保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4年1月7日




上一篇:关于印发《福建省休闲渔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做好2013年度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