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大港湾集团

联系方式

地 址:福建省惠安县小岞镇七里湖开发区
电 话:0595-87835666
传 真:0595-87831336
邮 箱:admin@dagangwan.com

在线留言

行业新闻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农业部2013年1号、2号通告的通知
作者: 来源: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布:2013-12-28 11:59:06 点击量:

闽海渔〔2013〕440号

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省水产研究所:

  近日,农业部发出《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1号)、《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2号),为贯彻落实通告要求,进一步加强捕捞渔具管理,切实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全面实施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和禁止使用十三种渔具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大举措,是转变当前海洋渔业资源开发过度局面、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业执法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和禁用十三种渔具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来抓,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积极主动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并与相关部门沟通配合,加强协调,狠抓渔具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明确任务,制定方案

  农业部通告1号要求:自2014年6月1日起,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全面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进行捕捞;2014年6月1日之前,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捕捞渔具所有者、使用者须按规定标准尽快调整和更换。农业部通告2号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除继续执行国家现有规定外,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全面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禁用渔具的所有者、使用者须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对上述渔具进行清理和更换。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业执法机构要按照农业部的部署,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力量开展调查,全面摸清掌握本地捕捞渔具的基本情况,限定捕捞渔具所有者、使用者按照规定尽快清理、调整和更换超标准网具,确保整改到位,为开展执法奠定基础。

  三、广泛宣传,加强培训

  全面实施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和禁止使用十三种渔具涉及面广,开展宣传培训是基础工作。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业执法机构要借助网络、广播电视、报刊和短信平台等进行不间断的宣传,扩大影响力,要在渔村、主要港口、渔业码头、澳口、油库、冰厂和鱼货交易场所等张贴《通告》、标语和展板等,还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入户、登船等方式,向广大渔民群众解释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及禁用十三种渔具的目的和意义,说明使用违规渔具的危害性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充分了解群众的诉求,取得渔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使其停止非法捕捞活动,拆除非法捕捞设施。此外,各设区市要尽快举办渔具渔法执法实务培训班,对一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渔业执法人员熟悉禁止使用的十三种渔具、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的标准、测量方法以及相关规定。省水产研究所要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组织专家编制简单易懂的捕捞作业示意图和网具结构图手册,供各地宣传培训使用,并指派专家到各地进行技术讲解培训。

  四、加大力度,严格执法

  全面实施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和禁止使用十三种渔具执法任务艰巨,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整合力量,加大力度,严格执法,要结合伏季休渔、渔民备汛,开展港口和海上执法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渔业法》,以及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1号)和《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2号)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五、换发新证,规范管理

  2014年3月1日起,新申请或者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须按照通告附件所列渔具名称和主捕种类规范填写。同时,对农业部公告第1100号、第1288号关于《渔业捕捞许可证》样式中“核准作业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3年12月18日




上一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印发《福建省休闲渔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