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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加快创新转型推动长远发展配套政策解读(六)
作者: 来源: 发布:2013-11-22 13:24:11 点击量:

泉州加快创新转型推动长远发展配套政策解读(六)

《关于进一步推动泉州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六、《关于进一步推动泉州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多重利好政策 助文化产业蜕变

针对前期主要是调研中提出的泉州文化产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会上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泉州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涵盖财政、税收、工商、土地、投融资、人才、奖励等方面,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财政:重点扶持十大项目

各级政府安排年度财政预算时,要视财力增长情况和产业发展需求,逐年增加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数额。把文化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重点扶持报刊服务、出版印刷、广播影视、演艺娱乐、文化旅游、文化创意、动漫游戏、文化会展、广告、工艺美术等十大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税收:个人独资免征所得税

经认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转制文化企业、新办微利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可申请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对文化企业为研究、开发和生产所需进口的自用设备、物资,符合有关政策的可享受相应进口货物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对个人独资和合伙的文化企业不征收所得税。

工商:简化程序放宽条件

在法规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申办企业提交文件齐备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须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依法需核实的除外。

凡在泉州市投资创办生产性文化企业,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限额执行。放宽文化企业集团登记条件、企业名称登记条件、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等。

鼓励文化产业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及老字号。

土地:鼓励盘活存量地产

鼓励国有文化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情况下,提高土地利用率。

鼓励盘活存量房地产资源,积极支持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产权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举办新兴文化产业,按“三旧”改造政策,可以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投融资:积极推荐创业板上市

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文化产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

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申请通过国内外证券交易市场尤其是创业板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集合债和公司债等方式融资。

人才:引进人才享多重优惠

引进的优秀文化人才可在落户、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支持省内高校与泉州文化企业联合建立文化产业人才培训基地和实验基地。

奖励:开发非遗最高奖20万

对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被国家有关部委评为文化品牌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文化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予以人民币1万元-5万元奖励。被列为市级以上传统特色的、非遗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的项目,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最多可达20万元的奖励。

原创电视剧在央视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轮播出的,原创电影公映达到一定票房的,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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